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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保障及經濟援助 > 法律保障及權利 > 法律保障


作者:高詩韻
(香港耀能協會安定工場學員)
平等機會委員會《殘疾歧視條例》
目的︰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遭受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保障對象︰
  •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是指全部或局部喪失身體或心智機能;全部或局部失去身體任何部分;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如愛滋病病毒);也指身體部分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或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學習困難。殘疾也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
  • 保障的範圍更擴展至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上有關係的人士。
保障內容︰ 《殘疾歧視條例》將任何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的歧視作為定為違法。訂明活動範疇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 進出處所
  • 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 會社及體育活動的參與
  • 政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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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調解機制
目的︰ 「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制定,並於 01 年 7 月生效。為了協助學校及家長在發生糾紛時,能以調解代替法律訴訟,教育局遂成立「調解機制」,原則是政府和學校有責任消除和防止弱能歧視,確保有弱能的學童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
服務對象︰ 學校及學童家長
服務內容︰
  • 鼓勵家長關心校政及直接向學校表達對照顧弱能學童的意見;
  • 當學校和家長因意見分歧未能達至共識,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會提供協助;
  • 在收集相方意見及資料後,區域教育服務處會安排調解會議;
  • 若雙方未能和解,教育局會徵詢其他專業人士意見,成員包括校長、律師、醫生、心理學家、其他專業人士及弱能人士家長代表等;
  • 教育局再考慮實際運作及資源配套等因素,才提供解決方案;
  • 若調解失敗才會交由法庭審理。
(最新收費,請向香港復康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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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委員會:監護制度
目的︰ 根據 76 年 6 月通過的《精神健康(修訂)條例》,監護委員會可以透過委任監護人,保護那些年滿 18 歲,但缺乏足夠能力為自己作出決定的精神紊亂或弱智人士(統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福利。
服務內容︰ 監護人將代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作出有關影響日常生活的重要決定,例如決定他們的居住地方,管理他們的財務,以及代表他們決定是否接受醫療和牙科治療。
申請途徑︰
  • 欲申請監護令人士,可自行向社會福利署或監護事宜辦事處索取表格;
  • 必須連同兩份支持有關申請的醫療報告,當中最少一名須為《精神健康條例》中認可的醫生;
  • 委員會將先進行聆訊,審閱有關文件和證據,以及會見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和有關證人。
申請資格︰
  •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
  • 註冊社會工作者;
  • 註冊醫生;
  • 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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