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殘疾僱員生產力評估 |
目的︰ |
《最低工資條例》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殘疾僱員,一如適用於健全僱員,因此殘疾僱員同樣有權收取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顧及到一些殘疾僱員可能會面對就業困難,《最低工資條例》同時提供了特別安排,讓因殘疾以致生產能力可能受損的殘疾僱員,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從而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抑或收取按評估的生產能力釐定的工資。 |
保障對象︰ |
殘疾僱員須持有由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出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方可選擇接受生產能力評估。
殘疾僱員在完成評估後,必須繼續持有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以便證明書所列的生產能力評估水平得以持續有效。 |
保障內容︰ |
- 評估殘疾僱員在執行有關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有否及在甚麼程度上受其殘疾影響,從而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抑或收取按評估的生產能力釐定的工資。
-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啟動生產能力評估的權利只屬於殘疾僱員,而並不屬於僱主。如殘疾僱員沒有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僱主支付給他們的薪酬便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 殘疾僱員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的認可評估員。
- 認可評估員不可為其任職機構(或附屬機構)或其推薦機構(或附屬機構)所聘用的殘疾僱員進行生產能力評估。
- 認可評估員包括具備所需經驗的註冊職業治療師、註冊物理治療師、註冊社會工作者及職業康復從業員。他們以其個人身分獲得勞工處處長認可,並已完成經勞工處安排的培訓。殘疾僱員可在勞工處網頁「搜尋認可評估員」。
- 認可評估員在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後,會向殘疾僱員及僱主簽發「生產能力評估證明書」,述明該殘疾僱員在執行有關工作方面可達致的生產能力水平。有關殘疾僱員及僱主須加簽評估證明書。評估完成後,殘疾僱員不可就受僱於同一僱主的同一份工作再次進行評估。
- 如殘疾僱員或僱主其中一方沒有加簽證明書,由評估完成之後的第一天起,僱主便須支付該殘疾僱員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
- 認可評估員的費用由勞工處支付,殘疾僱員及僱主無需就評估向認可評估員或其他人士支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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