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平等機會委員會建議學校在處分有弱能的學生時,須考慮該學生的需要。處分不應因為學生的弱能情況而變得粗暴,就上述情況而言,該處分即為不公平。建議家長可將問題帶出,並與校方商討調節處分的方法,例如減少罰抄的次數。而且,當學生因其本身的弱能導致未能遵從教師的指示時,他便不應受到紀律處分;例如有讀寫障礙的學生不應因為字體歪斜而受罰。
(資料參考自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此外家長必須留意,以上所描述的乃是一般的情形,實際情形可能會因應個別學校及情況而有所不同。)